前言:事务所周例会讲座,叶星林主任讲解律师办案技巧时讲了一个案例,提出律师的面子来自于当事人,只有当事人的利益获得保护了,律师才有面子。律师不能把面子凌驾于当事人利益至上,更不能利用当事为自己炒作。下面是主任介绍的他自己经办的一个案例,主任把它称之为《律师的面子》。

 

几年前,参加一个刑事再审案件开庭,或许是因为影响比较大,旁听的有人大代表、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的法律人士,加上其他机关人员,大法庭被挤得满满的,庭审还进行录像。

或许是因为紧张,审判长一开始就把程序搞错了。我一愣转而看公诉人,公诉人没有吱声而是在看我,下面一些旁听的人也在看我。看看摄像机,我也没用吱声,庭审继续进行。

【庭后,有人说这个律师连程序都不懂……】

庭审结束,我申请核对庭审笔录(刑事案件,辩护人一般不核对笔录,笔录由被告人核对、签字)。经核对,我发现庭审笔录记的是庭审真实过程,没有对程序错误进行弥补。被告人对庭审笔录签名、确认后,被押回看守所。

签完笔录后,我先找主办法官,指出庭审程序问题,同时告诉他公诉人也存在失职(未尽程序检察监督之责)行为。希望审判员和公诉人能够客观考虑案情,至于我“辩护人不懂法”的帽子就自己扛了。

最终,被告人获得了比较公正而满意结果,至于庭审效果就谈不上了。

有所得总有所失,幸好我失的面子从被告人获得满意结果中得到补偿,可算是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叶星林主任强调,如果当时为了追求庭审效果,当庭指出庭审程序错误,或许面子有了,但当事人能不能获得比较公正的结果?或许还是一样的,或许是不一样的。既然没有办法分析,也就没有必要后悔。希望星林所全体同仁时刻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律师面子之上。】

                                                                        (2020年4月6日)

律师的面子——委托人的利益得到维护

2020年5月22日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