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雅雯)8月4日,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叶星林律师做客华夏之声《举案说法》节目,就集资诈骗罪进行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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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主任叶星林律师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将集资诈骗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1997年刑法典将本罪从行为犯改为结果犯,将“数额较大”作为集资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2011年1月4日开始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一种犯罪,虽然法律上一直对其从严打击,但预防和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有效性一直不尽人意。人民法院受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且大案要案显著增加。

在经济变革的过程中,由于体制、政策、竞争等多方面原因,导致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民众收人差距较大。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对物质的追求也愈发强烈。在这种情况下,非法集资的“高回报”作为诱饵,满足了相当一部分群体对于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加之这部分群体往往缺乏对企业运作和经营的了解渠道,最终导致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法律尚且未对该种行为建立完善的规制方式。法律制度的缺失和行政管理的涣散为非法集资犯罪敞开了方便之门。

如何防范集资诈骗?叶律师提醒听众朋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第一、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识别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手段种类再多,但其根本点都是以“高回报”为诱饵。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记住回报和风险经常是成正比的,回报越高风险越大,天上不能掉馅饼。

第二,是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利用亲友关系相互鼓动,通过各种渠道强化宣传,广大群众应该充分认识这些只是一种炒作方式,不可能是真正的“无风险、保回报”。

第三,要明白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

                                                              来源:央广网 

相关链接:http://hxradio.cnr.cn/huaxiazs/dujia/201408/t20140808_516172073.shtml

 

叶星林律师再次做客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解读集资诈骗

2020年5月22日 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