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住所地(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Email:
乙方: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七层
联系电话:(010)65286768
Email: @swlf.com.cn
鉴于:
【案件及委托背景】
甲方因与 (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案由) 一案,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仲裁),甲乙双方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委托代理事项
1.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在下列案件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1.1 对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1.1.2 案由:
1.1.3 审理机关:
1.1.4 审级:
1.2 委托代理工作包括:
1.2.1 诉前(应诉)工作:
1.2.1.1 根据案情,代为调查与收集证据工作;
1.2.1.2 按照案件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出具《律师函》;
1.2.1.2 与对方当事人和解进行的协商与谈判。
1.2.2 第一审诉讼代理人:
1.2.2.1 提供诉讼(或者应诉)方案;
1.2.2.2 参加并完成从起诉(应诉)至一审诉讼完结的全部工作;
1.2.2.3 提交阶段性结案报告,提供第二审诉讼或者仲裁后续工作的意见。
1.2.3 第二审诉讼代理人(如果甲方或对方当事人提出上诉):
1.2.3.1 提供上诉或者应诉方案;
1.2.3.2 参加并完成从提起上诉至二审诉讼终结的全部工作;
1.2.3.3 提交结案报告,提供执行工作意见。
1.2.4 执行程序代理人:
1.2.4.1 提供执行工作方案;
1.2.4.2 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1.2.4.3 参加并完成从申请执行至执行完结的全部工作;
1.2.4.4 代为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1.2.4.5 提交执行结案报告。
2 指派律师及委托代理权限
2.1 办案律师
2.1.1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 、 为甲方委托代理人,乙方表示同意。
2.1.2 乙方可以指派其他律师参与辅助性工作。
2.2 甲方委托律师的代理权限为:
2.2.1 特别授权(代为进行诉讼与一定的处分实体权利的权利)。包括:
2.2.1.1 承认、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
2.2.1.2 提起反诉;
2.2.1.3 进行调解或者和解;
2.2.1.4 提起上诉;
2.2.1.5 申请执行,进行执行和解、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2.2.1.6 签署、送达、接受法律文书等。
2.2.2 一般授权:代为进行诉讼,无权处分实体权利。
2.2.3 甲方委托授权以后,有权根据需要变更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3 甲方义务
3.1 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叙述案情;
3.2 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3.3 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调查取证以及诉讼环节的各项工作;
3.4 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
3.5 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明确、合理;
3.6 向乙方提交证据原件,应当向乙方索要证据原件的收据;
3.7 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4 乙方义务
4.1 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代理事项;
4.2 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4.3 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材料,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进行鉴定,准时参加各项庭审活动;
4.4 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转达和解决法庭对当事人的各项要求,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5 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诉讼资料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6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4.7 为甲方案件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出具证据收据),甲方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甲方。
5 代理费用
5.1 律师服务费
5.1.1 本案律师服务费分为基本服务费和风险代理费。
5.1.2 基本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乙方;
5.1.3 基本服务费一经支付,乙方代理律师即开始工作。无论本案诉讼结果如何,基本代理费不再退还。
5.1.4 风险代理费为 的 %(基本服务费不计算其中),风险代理费于 之日起 日内支付乙方。
5.1.5 在乙方接受委托进行工作后,甲方自行和 协商而 款按5.1.4款的比例向乙方计算支付风险代理费。
5.1.6 乙方可以直接从代领的执行款或协商所得款中扣取风险代理费,也可以要求甲方支付。
5.2 关于费用的其他约定
5.2.1 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翻译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另为支付,乙方不予垫付。
5.2.2 乙方代理律师因出差产生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由甲方凭票据实报实销。
6. 收款银行
6.1 在乙方没有特殊指令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将本合同第5条约定的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汇入乙方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开户单位: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账号:0200053409014430267
乙方收到律师服务费后,应向甲方及时开具并交付正式发票。甲方收到服务费发票应当签收回执。
6.2 在甲方没有特殊指令的情况下,乙方按2.2.1.5代甲方收取的款项汇入甲方下列银行账户:
开户行:
开户单位:
账号:
7 工作联系
7.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分别为:
7.1.1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Email):
7.1.2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swlf.com.cn
7.2 联系人负责转达各方对对方的请示或者要求,转交各种通知、文件和资料,办理各项事务性工作,各方更换联系人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8 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9 合同解除
9.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9.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9.2.1 因乙方律师工作违法或重大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9.2.2 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9.3.1 甲方要求违法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案件事实等情形的;
9.3.2 甲方逾期10日,经催缴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的。
10 违约责任
10.1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代理费。
10.2 乙方律师因工作违法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3 甲方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师费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
10.4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拖欠律师费的,除支付律师费外,应支付拖欠律师费数额20%的违约金。
11 争议解决
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2 协商不成,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 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有效期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时止(包括判决、裁决、调解、案外和解、执行完结及撤销诉讼)。
13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通知和送达
14.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可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也可以向双方指定的联系人送达;
14.2 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14.3 送达约定
14.3.1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
14.3.2 以邮寄方式的,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14.3.3 但是,开庭通知、提供证据等重要事项,取得对方收到后的确认,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