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Email:
乙方: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七层
联系电话:(86-10)65286768
Email:swlf@swlf.com.cn
鉴于
【案情简介】
甲方是被告人 的 (与被告人的关系)。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乙方律师为被告人 辩护,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师作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参与 涉嫌 一案的诉讼活动,委托事项包括:
1.1 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1.1.1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1.1.1.1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1.1.1.2 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与犯罪嫌疑人通讯;
1.1.1.3 犯罪嫌疑人具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反映意见;
1.1.1.4 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1.1.2 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阶段:
1.1.2.1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1.1.2.2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1.1.2.3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指控犯罪的意见;
1.1.2.4 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1.2.5 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1.2.6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
1.1.2.7 征询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1.1.3 人民法院二审审判阶段:
1.1.3.1 代书上诉状,代为提起上诉;
1.1.3.2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材料,收集或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1.3.3 会见被告人和与被告人通讯,听取其对案情的陈述和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1.1.3.4 担任被告人辩护人出庭参加庭审,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1.3.5 向法庭提出书面证据、辩护词;
1.1.3.6 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1.3.7 征询被告人对二审判决意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意见。
1.1.4 如在审查起诉或一审审判期间退回补充侦查(阶段)
1.1.4.1 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与犯罪嫌疑人通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1.1.4.2 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代理进行控告;
1.1.4.3 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事实不成立的,代理其提出申诉意见;
1.1.4.4 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规定的,代理其申请取保候审。
1.2 应甲方或被告人(嫌疑人) 的要求,提供与本案有关联,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服务。
2. 聘请律师
2.1 甲方聘请乙方 律师为被告人 的辩护人,乙方同意指派 律师担任被告人 的辩护人。
2.2 乙方征得甲方同意,可以根据办案需要增派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办案件。
3. 甲方义务
3.1 甲方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如实向乙方辩护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3.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4. 乙方义务
4.1 乙方辩护律师应当认真了解本案案情,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法律帮助。
4.2 尽职尽责为被告人辩护。根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4.3 准时出席法庭,履行辩护人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4.4 乙方辩护律师与甲方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会见被告人。
4.5 乙方辩护律师应当严格保守甲方的诉讼资料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6 乙方辩护律师应当严格按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履行职务,不接受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当事人的辩护委托。
5. 律师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5.1 甲、乙方同意采取计时方式计算和支付律师服务费。
5.1.1 乙方主办律师每人每一标准工作小时计收人民币 元,协办律师每人每一标准工作小时计收人民币 元,律师助理每人每一标准工作小时计收人民币 元。
5.1.2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或被告人 )委托事项出差期间,工作时间按照每天8小时计算。自乙方律师离开乙方所在地至回到乙方所在地止,满24小时为一天,以有关交通单据记载时间为准。
乙方律师在乙方住所地办理甲方(或被告人 )委托事项,按照乙方实际发生工作情况,据实计算工作时间。
5.1.3 乙方律师每月三十日前通过电子邮件email向甲方提交《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填报完成工作内容、计费时数和付费金额。甲方对《律师标准工作小时计费单》如有异议,应当在次月五日前通知乙方调整。
5.1.4 乙方在次月的10日前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甲方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
5.2 关于费用的其他约定
5.2.1 本案人民法院鉴定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另为支付,乙方不予垫付。
5.2.2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用交通、通讯、食宿费用由甲方凭票据实报实销。
5.3 本合同生效后7日内,甲方预付律师服务费、办案费用等 元。乙方按照每月发生的费用结算。
6. 收款银行
甲方预付的代理费用汇入乙方下述银行账号:
乙方户名: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长安街支行
账号:0200053409014430267
7. 工作联系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乙方指定的工作联系人分别为: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联系人负责转达各方对对方的请示或者要求,转交各种通知、文件和资料,办理各项事务性工作,各方更换联系人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8. 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终止,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新的合同交付执行。
9. 合同解除
9.1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9.2 如果乙方辩护律师发现被告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要求乙方辩护律师帮助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要求乙方辩护律师帮助其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3 本合同解除,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用不予退还。扣除乙方律师服务费及办案费用等剩余部分预交费用,乙方在解除合同之日起7日内退还甲方。
9.4 双方同意,本合同作为双方的机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让第三方知晓合同内容。
10. 争议解决
10.1 因履行本合同或者相关事宜甲方、乙方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北京市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争议委员会的规程仲裁裁决。
10.2 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1. 合同生效
11.1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生效。
11.2 有效期至委托事项办理终结时止(包括判决、裁决、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2.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通知和送达
13.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或者向工作联系人发送email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传真、电话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13.2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以email送达的,发出email时视为送达。
13.3 开庭通知、提供证据等重要事项,取得对方收到后的确认,视为送达。
甲方: 乙方:北京星林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